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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2024-05-11 1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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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2、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支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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