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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私自扣留别人东西如何处理

2020-06-12 59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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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警察抓人后扣留物品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对于那些查明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非涉案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规定执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物证出示前,出示方应说明其来源、特征后交对方当事人辨认。作为证据实物,人民法院最后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处理,认定为赃物的,应当判决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受害人,认定为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实物,则应当判决返还原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的规定执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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