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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2020-01-31 45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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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提取的证明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及本人名下中、农、工、建、兴业银行19位一类借记卡(任选其一);职工委托他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受委托人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关系证明。委托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委托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内的亲属关系);提取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二)销户提取的公积金帐号需要在封存状态(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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