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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刑事简易流程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03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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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1、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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