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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复评的法律规定

2024-05-12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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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该条款针对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是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第二是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以是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也就是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单位可以作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这也是单位的一项权利。实践中,劳动者受工伤后经过一段时间疗养及功能性锻炼,往往能够恢复部分或者大部分功能,伤残程度势必会减轻。如果说劳动者虽鉴定时能达到伤残,但鉴定后1年后已恢复,而再要求单位赔偿相关工伤待遇,很显然显失公平,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故《工伤保险条例》设置第二十八条的目的也在于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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