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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12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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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税率为3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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