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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无效的八种情形

2021-12-21 3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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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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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选举无效的八种情形: 1、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2、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4、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5、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6、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7、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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