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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及限额有什么变化

2022-04-12 1,305人已浏览
  • 李方勇律师

    李方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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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强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在2008年2月1日前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两种不同的赔偿限额,2008年2月1日之前,肇事车事故责任:1、死亡伤;2、医疗费;3、财产损失;2008年2月1日起,事故车责任:1、死亡和伤残;2、医疗费;3、财产损失;2008年2月1日之前,事故中无责任:1、死亡伤残偿;2、医疗费用;3、财产损失;自2008年2月1日起,不负责交通事故:1、死亡伤残;2、医疗费;3、财产损。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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