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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企业名称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22-06-15 1,097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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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更改企业名称之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通过认证就可以抵扣。 企业名称变更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注销原企业名称重新登记,一种是仅仅只变更企业名称,其他信息不变。 对于第一种情况,相当于企业注销,原来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全部注销,属于这种情况,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当然就不能再认证抵扣了。对于第二种情况,仅仅只改变企业名称,其他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属于这种情况,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继续认证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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