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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责任有哪些

2022-04-14 27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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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签名的; (四)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电影、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但未支付的报酬; (七)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书籍、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益的行为。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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