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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标准是怎样的

2020-08-01 8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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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立案标准: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必须是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如果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虽然超过合法收入,但不是明显超过,差额部分不属于“巨大”的,则不构成本罪。 (2)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也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即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公开合法收入的财产或支出,而且又不能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来源。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检察机关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尽了最大的努力,调查核实了一切已知的线索和疑点,不能查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系通过何种犯罪行为所获得,而且对行为人所作的说明进行核实,证明其虚假,行为人又拒不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其差额部分财产为“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 如果检察机关查实了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犯罪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4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4、主观要件 对于本罪的主观构成是出于故意。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未能解释其不明财产的来源,无需探求是其主观上不愿解释还是客观上无法解释,依照刑法都足以定罪。 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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