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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2024-06-17 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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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分类税制、综合税制与分类综合税制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性的税种,于1799年首创于英国,而“分类”一词也同时被使用。彼时英国实行的个税制度属于早期的分类税制,该税制要求纳税人按其收入种类分门别类地进行申报。目前世界上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的只有中国大陆、也门、黎巴嫩、苏丹等少数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德国的普鲁士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也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逐渐采用或转型为综合税制。在综合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分来源,均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加总,扣除法定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一定的累进税率课税。综合税制相较于分类税制,更能够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和总负担水平,量能纳税更为公平。采用综合税制模式的不仅有欧美发达国家,还包括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在国际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这与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有一定联系,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并无必然联系。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税制,是合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而形成的个税制度,也称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税制初创于法国,目前,日本、韩国、瑞典等国家都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会先对不同所得按分类模式预征,年终汇总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全年应纳税额,进行多退少补。分类综合税制是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折中,它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兼顾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又能够考虑到家庭负担因素,根据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课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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