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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屋处置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2024-06-11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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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4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住房的处置有了更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较之《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有了很大的突破。《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社会各界都对其有很高的评价,更是鼓舞了很多债权人,一时间来法院询问唯一住房处置问题的律师和债权人络绎不绝,但之于法院而言,该规定着实给执行法官们出了“难题”,规定中“所扶养家属”该如何界定、“为被执行人所租赁房屋”地域如何确定、“五至八年租金”具体如何确定,实践中一个又一个的具体操作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形成经验。为此,我市五中院辖区于2024年1月14日下午召开执行事务研讨会,对执行中唯一住房的处置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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