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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是什么罪

2024-02-28 32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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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是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的组成要素具体包括如下: 1、行为主体要素。本罪行为主体为通常行为主体。凡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平均能组成本罪,企业亦能组成本罪。企业犯本罪的,推行两罚制,即对企业被判罚款,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本条规定追责刑事处罚; 2、主观性要素。本罪在主观性层面表现为立即蓄意,间接故意与过错不组成本罪; 3、行为主体要素。本罪不但侵犯了买卖相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层面表现为以爆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行为表现具体如下: 1、强买商品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低价格强迫对方出售商品; 2、强卖商品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高价格或者违反对方的欣赏习惯强迫对方购买其商品; 3、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是强迫对方以无偿地或者以对方不能接受的低价格为其提供服务; 4、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价格或者在对方不需要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其接受服务。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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