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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2024-06-14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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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地址: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市府路9号,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241620号),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241620号)。事实及理由:于2024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24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市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市有限公司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241620号)。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公章):市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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