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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后对公账户怎么变更

2020-07-25 1,38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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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你好,对公账号变更法人之后是可以变更的,注销的话,需要原法人授权书、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未使用完的银行票据。 二、如果法人变更,只是想将原银行账户变更法人的话,需要法人任命书(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指的都是正本),法人及代理经办人员(如果法人亲办则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账户变更法人授权书(原法人及新法人都有签章)。 三、变更账户名称及印鉴变更基本同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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