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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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处于自己看管或经手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具有成为本罪主体的资格。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而决意将其非法占有。
职务侵占罪的侵占对象需具备的属性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是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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