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不一定是刑事犯罪,要看当时是否持械或后果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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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刑是:如果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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