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1]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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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的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是:财政部依据《转贷协定》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逾期未还的世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和滞纳金(以下简称“世行贷款债务”),发出《催交世行贷款债务欠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归还的将通过预算扣款。
债权债务清偿的途径如下: 1、债权人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相互抵销; 3、实际履行债务; 4、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清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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