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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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二、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1、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兼审批。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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