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执业;(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收入;(七)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