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不再我国以来保险报销的范围之内: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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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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