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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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只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主要有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费用、残疾用具的费用等。被告人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不受该范围的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因犯罪行为而给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物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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