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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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如下,应该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的宅基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自愿有偿的退出宅基地,或者是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的相关审批制度。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满足一户一宅,未来可能会针对以前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是宅基地闲置等情况,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征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的宅基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民要自愿有偿的退出或者是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的审批制度。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满足一户一宅,未来可能会针对以前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是宅基地闲置等情况,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征税。对于超过标准或者是面积过大的宅基地要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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