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审查,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审理。对于工伤认定行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不负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无法在6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复议机关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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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伤认定复议规定在《行政复议》第十二条中: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所需资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其他。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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