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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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醉酒驾驶判刑的相关规定如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处以拘役和罚款: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酒后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客,或严重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驶在道路上行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对其处拘役,并处罚金; 2、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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