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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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其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也可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经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分配一般需要遵循以下的5个原则,分别是: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需要均等分配遗产的原则;2、胎儿利益保护的原则;3、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特殊照顾的原则;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等分配遗产原则;5、其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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