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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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包括以下内容: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 21、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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