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在销售金额或者查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时候,可能涉嫌构成犯罪。如果达不到刑法设定的数额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定的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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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首先构成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承担更换产品、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其次还构成侵权责任,仍应当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同时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时,应由原告择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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