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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为过错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赔偿,但是起诉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且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双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那么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3、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不提起损害赔偿的或者双方在诉中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此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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