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言下之意,如果建设工程竣工了,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就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也无需接收建设工程。所以我们说,工程款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 当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如果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也是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 所以,无论从是《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还是从《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都能得出一个结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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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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