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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集体土地参考《土地管理法》的第48条的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如下;首先如果国家征收的是当地农民的土地,那么要给农民家庭一些补偿的,具体的补偿金还要依据市、县政府的补偿方案规定进行赔偿,主要是依据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决定,但一般来说补助费总额不可以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的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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