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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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主要是是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等级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定的,劳动能力丧失得越多,代表着伤残等级越高,获得的赔偿也就越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3、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权利如下: 1、了解和查看与案件相关的鉴定材料; 2、询问伤残人员相关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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