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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法》 (1)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般不需要返还,婚后的财产和债务都要平均分割。但是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该返还彩礼,或者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适用前面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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