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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能否享有相应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说明)?

2022-04-09 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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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9 回复

专业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只要当事人及子女的户口还在当地的,并且是当地的农业户口人员的,就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就可以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否则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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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如下: 1、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务员户口不应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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