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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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需赔偿下列项目: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以及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保险的基金出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伤残补助金、遗嘱抚恤金、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的机构发布给工伤职工,或者是直系的亲属。其次就是工伤医疗的费用、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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