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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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和所长办公会决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5、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如下: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转让方年检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份,受让人主体资格复印件;转让人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转让声明书;支付相应的过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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