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标准不一样,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但大致上有这么几部分:1.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按照被拆迁确权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区片级别给予补助。一级、二级区片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三级、四级区片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五级区片按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其他区片按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最低标准按400元/户·月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仍未提供安置用房,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得到安置时止。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确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户·次结算;10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户·次结算;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实行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从拆迁人提供或自行解决的临时过渡房搬迁至安置用房或迁建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偿新建房屋价款。总之,应该是在同地区赔偿一套相当于原面积住房为基础标准,然后加上位置差别找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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