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漏诊医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之规定,被告医师的诊断行为违反了医生应高度注意、谨慎分析病情的诊疗常规,对本来极易判断的胸片检查结果出现误读,延误了原告进一步检查确诊和治疗的时机,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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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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