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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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由专门的侦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进行检查,根据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依法适用特定刑罚的制度。这里所说的具体检查机构是指社区矫正机构。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处罚的,应当先宣告定罪,暂缓执行。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这里所说的特定的考察机构就是指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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