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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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买卖土地的立案标准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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