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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报销。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根据情况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拨款对象为单位的,工伤保险核定后的医疗费用分摊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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