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非自己意愿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而且在工作交接时,公司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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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并不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自愿辞职是因为劳动者本身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要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主动辞职也有补偿金, 1、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3、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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