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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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审批制度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适当,避免发生执法不严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立案并调查终结、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二、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制工作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重新调查补证,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需要行政处罚工作部门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的,建议其补充或补齐,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修正。 (六)对办案程序违法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纠正。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处罚,或建议撤销案件。 四、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完毕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同上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案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一日内完成立案审批工作。经批准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由相关中队负责调查取证。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长。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建议适当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退回承办中队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罚建议不当的,征求承办中队意见后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后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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