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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即:“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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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张神兵律师
保证合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的保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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