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不再经营的,需要注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就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原件。 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具有确认身份的效力,是表明身份的法律文件。若不办理注销登记,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监管。 除此之外,个体户还需要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户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并将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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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注销,经营者应当填写好注销登记申请书,携带营业执照正和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区工商所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资格。
个体户不注销营业执照,如果没有经营了,那么每年的年度报告就没有了,没有正常提交会被当作是营业异常处理,会影响到信用登记,对以后申请注册会产生阻碍。如果正常经营不需要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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