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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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等。
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话,所包括的范围主要是分为两类,即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而临时报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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