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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隐瞒病情属于侵犯婚姻自由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刻意隐瞒婚史属于不当与过错行为,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法定原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承担什么定处罚的法律责任,但相对人要追究时会有民事法律的责任后果,比如:赔礼道歉,承担过错的经济损失(离婚时财产上会相应少分),构成对方主张离婚的条件要素之一。有过错与不当行为,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婚姻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情节,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申请撤销婚姻关系,隐瞒婚姻史,对一方伤害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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