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涉及房子过户的,房产过户所需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4)房地产权利证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14)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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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双方各自带上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离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离婚协议、原始收据等证件,共同去该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更名,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离婚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手续、提交免征契税申请;经十五个工作日审核批示,换领新证完成析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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