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不一,具体到国土资源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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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
因为国家修高速路而占了公民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需要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一般由人民政府制定,建议咨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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